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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地发布:未经批准,禁止采购进口设备!

发表时间:2022-11-01 17:35

      近期,宁夏财政厅印发《关于优化自治区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将进一步加强进口产品采购监管、建立进口产品采购预警监控机制,对采购人进口产品采购申请事项、申请理由、采购价格以及主管预算单位审核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预警监控。

      除4种情况,优先国产

      据《通知》,财政厅进一步明确该省进口产品采购核准情形,其中,同样包括医疗机构采购的进口医疗设备。

      《通知》指出,采购人必须满足以下4类情形(除备案和不审批的特殊情形外),方可采购进口产品,否则按照国家采购政策,需优先采购本国产品。

       具体包括:

      1、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中国境内有国产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在进口产品采购的论证管理方面,《通知》提出,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应当组织专家对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需包括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描述、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优劣对比等。

      未经批准,禁止采购进口

      《通知》还强调,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进口产品核准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同意的采购活动按照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所有采购文件中,如未明确注明可采购进口,默认只采购国产。

      多省相继发布支持政策

      自2021年国家财政部及工信部联合发布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流出以来,各省支持国产的力度不断提升。

      安徽、深圳、山西等相继发布通知,着重强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

      近期,财政贴息政策下发之后,国内仪器设备领域一片大好,纷纷上演“涨停板”,在国产优先的主旋律之下,进一步加速仪器设备国产化发展!

      财政部

      5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了采购进口仪器需核准。在进口产品管理方面,对检测、实验、医疗等专用仪器设备,确有采购进口产品需求的,采购方案中可以就相应的进口产品设置采购包,但第二阶段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按规定履行相关核准程序。

      广东省

      以广东省为例,在核准程序方面提出,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釆购活动。也就是说,必须是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进口医疗设备,否则必须优先采购国产设备。

      浙江省

      浙江省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保障科研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购置国产仪器,逐年提高国产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使用比例。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仪器研发专项,重点支持大仪国产化替代、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安徽省

      安徽省明确自6月1日起,各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进口产品,通过“徽采云”平台上传相关申请表格和专家论证意见,实行在线申报,主管预算单位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线审批。审批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进口产品采购。

      湖北省

      6月7日,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明确经省财政厅审核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不得限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继专家论证后,挡在进口设备面前的关卡又多了一道,但相反的,对于国内的优秀仪器,又再多了一个筹码。

      四川省眉山市

      四川省眉山市财政局印发《眉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等方面,列出了53种禁止情形。如:

      第十条第五项要求,“禁止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第十二条中也有两项限制采购进口的内容:“禁止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禁止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明确要求:“禁止采购进口产品项目中参加论证的专家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转载自:仪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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